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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
公告
(2015)穗云法民三初字第35號
黃建友:
本院受理原告鄧應邦與被告黃建友、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已審理終結?,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(2015)穗云法民三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書(shū),判決:一、被告黃建友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向原告鄧應邦償還欠款5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(逾期利息從2016年4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(lèi)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);二、被告中山市常富鞋材有限公司對第一判項所確定的債務(wù)承擔連帶清償責任,并在承責后有權向被告黃建友追償;三、駁回原告鄧應邦的其他訴訟請求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(qián)義務(wù)的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(wù)利息。自公告之日起三個(gè)月內來(lái)本院領(lǐng)取民事判決書(shū),逾期則視為送達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公告期滿(mǎn)后30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,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決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法院(法庭)名稱(chēng):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報紙郵寄地址:廣州市機場(chǎng)路1668號。收件人姓名:龐超萍 郵政編碼:510410 聯(lián)系人:龐超萍 聯(lián)系電話(huà):83008319 傳真電話(huà):83008318
(責任編輯:朱家林)